技術文章
1.簡介
《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》內容為:為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,防治飲食業油煙對大氣環境和居住環境的污染,制定本標準。本標準規定了飲食業單位油煙的zui高允許排放濃度和油煙凈化設備的zui低去除效率。本標準為試行標準,自2000年7月1日起實施。
本標準適用于現有飲食業單位的油煙排放管理,以及新設立飲食業單位的設計、環境影響評價、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及其經營期間的油煙排放管理;排放油煙的食品加工單位和非經營性單位內部職工食堂,參照本標準執行。
2.標準
GB3095-1996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
GB/T16157-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
GB14554-1993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
3.定義
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
3.1 標準狀態
指溫度為273K,壓力為101 325Pa時的狀態。本標準規定的濃度標準值均為標準狀態下的干煙氣數值。
3.2 油煙
指食物烹任、加工過程中揮發的油脂、有機質及其加熱分解或裂解產物,統稱為油煙。
3.3 城市
與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》關于城市的定義相同,即: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、市、鎮。
3.4 飲食業單位
處于同一建筑物內,隸屬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煙灶頭,計為一個飲食業單位。
3.5 無組織排放
未經任何油煙凈化設施凈化的油煙排放。
3.6 油煙去除效率
指油煙經凈化設施處理后,被去除的油煙與凈化之前的油煙的質量的百分比。
式中:P-油煙去除效率,%;
C前-處理設施前的油煙濃度,mg/m;
Q前-處理設施前的排風量,m/h;
C后-處理設施后的油煙濃度,mg/m;
Q后-處理設施后的排風量,m/h。
4 標準限值
4.1 飲食業單位的油煙凈化設施zui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規模分為大、中、小三級;飲食業單位的規模按基準灶頭數劃分,基準灶頭數按灶的總發熱功率或排氣罩灶面投影總面積折算。每個基準灶頭對應的發熱功率為1.67×10J/h,對應的排氣罩灶面投影面積為1.1m。飲食業單位的規模劃分參數見表1。
表1 飲食業單位的規模劃分
規模 | 小型 | 中型 | 大型 |
基準灶頭數 | ≥ 1,<3 | ≥3,< 6 | ≥6 |
對應灶頭總功率(10J/h) | 1.67,< 5.00 | ≥5.00,<10 | ≥10 |
對應排氣罩灶面 總投影面積(m) | ≥1.1,< 3.3 | ≥3.3,<6.6 | ≥6.6 |
4.2 飲食業單位油煙的zui高允許排放濃度和油煙凈化設施zui低去除效率,按表2的規定執行。
表2 飲食業單位的油煙zui高允許排放濃度和油煙凈化設施zui低去除效率
規模 | 小型 | 中型 | 大型 |
zui高允許排放濃度(mg/m) | 2.0 | ||
凈化設施zui低去除效率(%) | 60 | 75 | 85 |
5 其它規定
5.1排放油煙的炊食業單位必須安裝油煙凈化設施,并保證操作期間按要求運行。油煙無組織排放視同超標。
5.2 排氣筒出口段的長度至少應有4.5倍直徑(或當量直徑)的平直管段。
5.3 排氣筒出口朝向應避開易受影響的建筑物。油煙排氣筒的高度、位置等具體規定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制定。
5.4 排煙系統應做到密封完好,禁止人為稀釋排氣筒中污染物濃度。
5.5 飲食業產生特殊氣味時,參照《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》臭氣濃度指標執行。